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很多房屋危险性房屋,甚至出现了不少的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房屋的安全管理形式日益严峻。然而对于危险性房屋的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危险性房屋产生的原因,有利于危险性房屋的加固、治理和安全使用。
根据以往的调查结果显示,房屋的不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材料强度不达标造成房屋短时间内出现风化、保护层剥落、渗水痕迹。
二是私自对房屋进行不合理的改造,造成房屋的结构性质发生了变化,进而引起了房屋的安全性发生了改变。
三是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导致了房屋的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发生改变,产生不同的危险性裂缝。
四是在房屋使用周期内,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磨损等因素影响房屋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危险性房屋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 四个等级。
3、*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 四个等级。
三、地基的危险性鉴定
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3、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四、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构件的 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基础构件的危险性 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
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
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
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砌体结构应检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等。检查时应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六、混凝土结构构件
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检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柱根和柱的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等。
七、木结构构件
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木结构构件应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偏心失稳,以及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八、钢结构构件
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2、钢结构构件应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九、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墙等。
2、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3、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5.3节至5.6节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十、房屋危险性鉴定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3、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u级:无危险点:
2) Bu级:有危险点:
3) Cu级:局部危险:
4) Du级:整体危险。
4、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十一、综合评定原则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0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在地基、 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3、房屋 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在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
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
状态时,应在*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
况后作出判断。
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三、地基的危险性鉴定
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四、基础构件
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