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七)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八)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九)从事房屋交易、、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七)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二、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分为不同等级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 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三、危房改造检测——综合评定原ze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3.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3.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3.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3.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3.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3.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确保住用安全。